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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7504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23日09时0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龚廷杰、孙晓新在信阳新七大道信阳榕基软件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1083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上有2名乘客,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永怀,驾驶员王永怀使用滴滴车主APP接单,订单显示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08时58分,搭载乘客从信阳学院(南湖校区)到天润广场(民权街店),订单已生成,车费系网约车平台预估(16.8元),但是驾驶员王永怀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后乘客订单取消。经调查核实,王永怀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永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23
发布日期:
2025-05-2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