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3506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08日10时3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民权路天润广场公交车站向南20米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51311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张梅,该车驾驶员栗同钟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接2名乘客,订单于2024年12月08日10时18分59秒推送成功,从信阳学院南湖校区到天润广场东门,乘车费用9.92元平台已通过网络支付司机。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该车无法出示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张梅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09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