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351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1月2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信平检行公建[2024]39号”检察建议书,称该检察院在办理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移送的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信阳驰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小微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2025年01月21日09时3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杨军根据建议书所述内容,依法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和乐居委会门面房处,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证后,对信阳市驰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支昌军,该公司于2016年04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04月18日,该公司将豫SF09115号小型轿车租赁给沈洋,租车费用按每天150元计算,并收取车辆押金2000元,以上费用按现金方式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该公司无法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手续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信阳市驰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实施了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驰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MA3X8UU25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支昌军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20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