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550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我局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投诉人2024年12月28日14时54分左右乘坐豫SD37877号牌出租车从信阳艺术学院到天润广场,驾驶员不打表收费40元。2024年12月31日10时31分,执法人员李龙、蒋军在信阳市交通运输局调解室对该车驾驶员张成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张成有从业资格证、该车有道路运输证,载有乘客去往天润广场,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议价40元,当事人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事实无异议。经调查核实,张成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