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10351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1月17日09时4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芦洁依法在平桥区淮河大道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祝辉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QZ7351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祝玉义, 该车司机祝辉通过电话预约4名乘客,在信阳市平桥区淮河大道火车站北广场上车,准备前往驻马店市正阳县皮店乡,祝辉与其中1名乘客商定本次乘车费用5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祝辉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该车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祝辉 实施了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祝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20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