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352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4日21时5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芦洁、顾冬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处开展执法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胡正驾驶的胡正杰登记所有的豫SF0S93号小型轿车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胡正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向乘客提供服务,从信阳火车站北进站口对面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和美广场,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胡正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25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