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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905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9月2日11时31分,信阳市交通局执法人员高海洋,王有志依法在信阳市人民路其士大酒店楼下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马世建驾驶的登记马世建所有的车牌号豫A7EU95的小轿车进行检查,发现当天早上马世建通过在路边招揽的方式招揽的乘客,从浉河港搭载两名乘客前往建设路滨河轩小区,每名乘客收取20元车费,共计40元整,已通过微信支付,但该驾驶员无法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件,遂当场告知驾驶员马世建因为马世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将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在听取了驾驶员马世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法采取了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调查核实,马世建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证据1、证据2、驾驶证、证据3、身份证、证据4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世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5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9-02
发布日期:
2025-09-0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