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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908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8月25日12时54分,信阳市交通局执法人员谢林天、朱明明依法在G107线甘岸大桥南10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胡孔华驾驶的登记王少华所有的车牌号豫S6173J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天早上胡孔华通过在路边招揽的方式招揽的乘客,从平昌关镇六名乘客前往平桥区,其中2人是亲戚未收费,其他4人每人收取20元车费,共计80元,但该驾驶员无法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件,遂当场告知驾驶员胡孔华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王少华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证据、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9-03
发布日期:
2025-09-0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