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250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25日11时5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黎牛、李想依法在光山县光山服务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杨恒恩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RN08F9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张冬梅,从南召县载客往浙江,车上有乘客3人,分别从南阳南召招揽上车,驾驶员与乘客商议每人付车费300元,共计9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该车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涉嫌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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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25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