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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4516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13日09时4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贺超、汪洋在平桥区G312(沪霍线)处开展路域治理时发现豫SE5083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未盖蓬,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陈鹏,杜国友驾驶该车辆从沪陕高速装载铣刨料运往信威沥青站,驾驶员杜国友有从业资格证,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杜国友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事实无异议,杜国友属执行陈鹏运输任务行为。经调查核实,陈鹏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2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13
发布日期:
2025-05-1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