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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603506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30日18时0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在信阳市四一路天润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W1F10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刘兴乐。该车驾驶员刘兴乐使用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载有乘客2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于2025年3月30日17时59分44秒向该车推送网约订单,从天润广场民权街西南2门去往信阳市第五高中,订单已生成。后乘客取消订单,未支付乘车费用。经调查核实,刘兴乐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5年04月1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刘兴乐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06月1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了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40983330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