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10551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1月20日14时5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生梁、李龙在浉河区建设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02968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国同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龙安街平安小区-南3门前往信阳市浉河区老城街道建设东路150号滨河轩,订单显示收费6.05元,但是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朱红霞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司机订单照片、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22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