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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3503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11日19时2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永生、顾冬在浉河区中山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G5F46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余德胜。 该车驾驶员余德胜通过网络软件花小猪司机端接单,载有乘客一名,从营销中心-东南侧去往艺选酒店信阳火车站店,订单已生成,乘车费用显示12.19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余德胜 涉嫌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德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陆仟元(6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15
发布日期:
2025-04-15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