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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7503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24日09时1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孙晓新、李响依法在信阳市和孝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胡思伟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5313B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信阳市鑫通有限公司,运输液化气钢瓶。驾驶人员胡思伟未随车携带安全卡经调查核实,胡思伟实施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思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24
发布日期:
2025-04-2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