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350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04日15时1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秦阳在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与申碑路交叉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Z2D67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 发现车辆所有人是顾弘晟,该车驾驶员顾弘晟通过花小猪司机端打车软件网上接单,载有1名乘客,从信阳市浉河区春华路侏罗湾水族(福月园店)去往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街与申碑路交叉口东40米,订单已完成,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已向顾弘晟支付车费人民币8.6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驾驶员顾弘晟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顾弘晟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顾弘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06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