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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3502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02日21时0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在四一路天润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28911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张涛。 该车驾驶员张涛使用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搭载2名乘客,从天润广场(民权街)西南2门去往信阳农林学院-东北门,订单已生成,后订单已取消。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张涛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03
发布日期:
2025-04-0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