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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704506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6月24日10时0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震宇、刘洋依法在平桥区光明街东森花园东北10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信阳市平桥区丰运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汽车维修服务店为个人经营,经营者:刘磊,营运执照注册日期:2020年06月30日;经营者:刘磊无法出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经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在2025年5月9日已对该汽车维修服务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限期为2025年6月10日,该汽车维修店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调查核实,刘磊实施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3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7-08
发布日期:
2025-07-08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