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4505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05日15时5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贺超、汪洋在平桥区G312(北环路)信阳农林学院-南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8318J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上有2名乘客,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徐敏,驾驶员徐敏使用滴滴车主APP接单,订单显示时间:2025年04月05日15时43分59秒,搭载乘客从信阳农林学院-南门前往三月甜品,订单已生成,订单显示费用为8.02元,但是驾驶员徐敏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徐敏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08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