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351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6日18时5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民权路天润广场东口公交车牌边上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67K0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冯俊智,车上载有2名乘客,是驾驶员冯俊智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向乘客提供服务。冯俊智于2024年12月26日18时39分16秒接到滴滴出行平台推送的订单,从信阳学院北门去往星巴克咖啡(信阳天润广场店),乘车费用司机终端15.38元已通过网络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冯俊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冯俊智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冯俊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27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