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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6503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11日10时2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甘忠华、吴久柱依法在浉河区G107(京港线)信阳市鸡公山公路超限检测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马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鄂FFN580,挂车车号为鄂FL550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鄂FL550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陈刚,擅自改装车辆外廓尺寸,车厢栏板加高14厘米,超出车辆登记尺寸,原登记高度为320厘米,实测高度为334厘米。经调查核实,陈刚实施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