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550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02日16时5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贻兵、王有志依法在浉河区S224(内罗线)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丁祖华驾驶丁祖华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AAX0992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从蔡河载客3人前往信阳火车站,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但驾驶员当场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丁祖华实施了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证人证言、行驶证、现场照片、司机收款照片、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丁祖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02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