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352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4日20时3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芦洁、顾冬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与新华西路交叉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788AU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常孝勤,驾驶员常孝勤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2名乘客,订单显示,滴滴平台于2024年11月24日20时24分45秒推送该订单,从皇冠商务酒店(信阳站店)到信阳农林学院东门,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常孝勤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常孝勤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孝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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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1-26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