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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905504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9月04日10时4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贻兵、王有志接信阳市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推送的第三类抄告车牌号码为豫SE1098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年审逾期且运行。经调查发现该车所有人为梅春生,该车的年审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06月19日,在2025年09月01日已过期但仍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规定。属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梅春生实施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春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1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