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351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8日15时2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黄超在羊山新区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59220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余陈坤。 经检查当事人余陈坤通过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载有3名乘客,2024年12月28日15时33分滴滴车主网络平台推送订单,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去往万达广场(信阳羊山店)订单已生成。 经调查核实, 余陈坤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陈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