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750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29日15时3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洋洋、王宝杰在东方红大道一弘百货红绿灯下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A6190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车上有2名乘客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全胜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2人从天润广场东2门(东更道点心行旁)前往马二姐重庆火锅(鑫和园胡同店),订单显示收费5.75元,但是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孔俊波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主身份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孔俊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01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