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3508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19日17时2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在信阳市新十一大道与十八大街交汇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C0166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所有人是张欢欢, 驾驶员张欢欢通过花小猪司机端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接到1名乘客,打车软件显示,订单于2025年02月19日16时55分52秒推送成功,乘客从信房龙飞山城2期27号楼南侧前往灶王土菜馆楚王城店,订单已完成,到达目的地后张欢欢通过网约车平台收取车费11.51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张欢欢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 张欢欢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欢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20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