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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1008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03日09时0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宗铖、吕咏在平桥区邹庄村民委员会门口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马玺驾驶车豫R898U2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经检查发现,马玺驾驶的豫R898U2小型普通客车属夏文林所有,该车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承载一名乘客,从明港北山载客往信阳市,车费20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支付。驾驶员马玺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夏文林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付款照片、行驶证、证人证言、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夏文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10-03
发布日期:
2025-10-03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