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551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24日14时3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海洋、李龙根据“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推送的涉嫌违规线索,“业主陈枫的经营许可证在2024年7月27日过期,但2025年3月17日仍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经调查,陈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已于2024年7月27日失效。经调查核实,陈枫实施了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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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25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