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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3512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17日20时1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永生、顾冬在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文化大厦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710AN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程娟,该车驾驶员赵蔚使用T3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乘客1名,订单显示,乘客从茗阳天下1区东北3门去往浉河区四一路文化大厦,订单已完成,司机端订单显示收费10.64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赵蔚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19
发布日期:
2025-05-19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