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3516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15日19时1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芦洁、顾冬在信阳市天润广场维也纳酒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58036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徐顺宗。 通过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徐顺宗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网上接单,搭载3名乘客,订单显示,“滴滴车主APP”2024年11月15日19时05分向该车驾驶员徐顺宗推送订单,订单显示乘客从天润广场民权路去往信阳市平桥区农林学院北调儿铜炉鸡锅店,订单已生成,驾驶员取消该订单。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徐顺宗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顺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