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3519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27日19时5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天润广场民权街东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81566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彭奎, 该车驾驶员彭奎通过手机端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打车软件显示,订单于2025年02月27日19时52分22秒推送成功,乘客从T0P网咖(天润广场民权街店)去往404NotFound,订单已完成,司机端费用显示4.5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彭奎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彭奎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28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