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5508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09日15时5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贻兵、王有志通过信阳市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得知业户刘书彦的经营许可证在2025年1月1日过期,但2025年4月28日仍有一辆车(豫SA5579)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通过运政系统企业信息与企业实际持有的许可证信息比对业户刘书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系逾期,未按时申请换证且营运。经调查核实,刘书彦实施了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书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3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12
发布日期:
2025-05-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