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1002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03日08时4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黎牛、李想依法在大广高速寨河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魏涛驾驶黄晓宇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S808AY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魏涛驾驶黄晓宇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S808AY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从息县载客4人前往上海,上车前驾驶员魏涛与乘客商议其中两人每人230元,另外两人每人300元,共计106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豫S808AY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但驾驶员当场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晓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10-04
发布日期:
2025-10-0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