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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608502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6月26日10时5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亮、易帆在平桥区明港高铁站旁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豫SM9U11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当事人郑满勇豫SM9U11小型轿车载有乘客1名,乘客以微信约车方式从明港高铁站到明港镇,车费20元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驾驶员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从业资格证书,当事人对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无异议。经调查核实,郑满勇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满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6-27
发布日期:
2025-06-27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