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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3508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10日15时4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航空职业学校南湾校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7309F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余少华,该驾驶员余少华通过花小猪司机端网络软件接单,搭乘一名乘客,从花田谷鲜花店去往信阳航空职业学校南湾校区,订单已生成,乘车费用显示21.48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余少华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仟元(4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