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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3504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06日21时30分,河南省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居刚、尹大为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火车站北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2881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胡光胜,该车驾驶员胡光胜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3名乘客,从信阳站北广场前往信阳师范大学(谭山校区)南门,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胡光胜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光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