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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1003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10日17时0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交通执法岗亭前方道路向东8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杨军驾驶信阳市浉河区四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S79934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车上载有1名乘客,乘客是该车驾驶员杨军在信阳市南湖路老年教育服务指导中心附近巡游揽客时招揽上车的,去往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通过微信支付9元整乘车费给当事驾驶员。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信阳市浉河区四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了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四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733873044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彭启丽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10-14
发布日期:
2025-10-1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