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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1506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29日11时0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贵炎、孙宜成在平桥区X034处开展路域治理时发现鄂FTG038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石头】,未盖蓬,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依法实施行政检查驾驶员张远斌有从业资格证,该车有道路运输证,张远斌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事实无异议经调查核实,朱小辉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小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607MA4CK6705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小辉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29
发布日期:
2025-05-29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