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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1004517号
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24日10时4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金、李忠义依法在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一楼101室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车牌号码为豫SB9211的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刘连党,取得的道路运输证411503012528联网查询信息显示检测有效截止日期至2025-08-07。经调查核实,刘连党实施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给予以从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连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1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10-24
发布日期:
2025-10-2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