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104008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我局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编号:106194097:2025年01月10日16时42分来投诉人乘坐豫STA062(信阳安运)该乘客从老火车站上车去往107国道附近,该车司机不打表乱收费,一口价收取20元。2025年01月15日15时0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贺杨、王金在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一楼101室对该车辆进行调查,发现该车辆为信阳市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日驾驶员为李永生,2025年01月09日22时许驾驶豫STA062出租车在信阳火车站出租车上车点,载1名乘客去往军韵花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取该乘客20元乘车费用。李永生对投诉的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并积极联系乘客退还。经调查核实,李永生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永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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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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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15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