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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立字[2025]第0906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9月22日10时3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斌、胡自强依法在浉河区G107(京港线)信阳市鸡公山超限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郑高飞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鲁Q630JX,挂车为苏G0898超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葛元超,挂车临时号牌苏G0898超,从【武汉】装载【木浆】普通货物到【潍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驾驶员无法现场出示临时号为苏G0898超的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葛元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葛元超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车辆照片、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葛元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9-22
发布日期:
2025-09-2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