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750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11日10时1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洋洋、马杰依法在浉河区G312和孝营公路超限检测站前方200米左右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张志磊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A6882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信阳金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磊驾驶的车辆号码为豫SA6882重型自卸货车,让该车司机到和孝营超限检查站接受称重检测,张志磊司机不配合检查说是等工地用车老板张亚巍消息,后于2024年12月11日22时32分才进站检测经调查核实,张亚巍实施了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当事人写的事情经过、称重检测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司机的询问笔录1、司机的询问笔录2、从业资格证、当事人身份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亚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17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