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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5519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30日11时0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龙、王贻兵在浉河区民权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D1059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周宏伟使用滴滴平台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两名从信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前往天润,订单显示收费12.61元,但是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司机订单照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人证言、证据1、乘客订单照片、从业资格证、证据2、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259342465X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梅燕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给予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04
发布日期:
2025-05-0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