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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451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05日19时5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贺超、汪洋在平桥区新十四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S6P83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当事人何纯田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接单,欲搭载1人,订单显示时间为2025年5月5日19时49分57秒,乘客从安和国际美容养生会所(中乐百花店)上车去往东方神韵珠宝(信阳新玛特店),车费系网约车平台结算。现场执法检查,驾驶员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从业资格证书,乘客取消订单。经调查核实,何纯田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纯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5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