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550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05日16时1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有志、高海洋在浉河区解放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96766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当事人魏贵林载有乘客2人去往浉河公园,约车方式为花小猪打车软件,车费系网约车平台结算已付22.83元。驾驶员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从业资格证书.经调查核实,魏贵林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司机订单照片、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乘客订单照片、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魏贵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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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07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