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4506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08日15时3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文龙、华猛在平桥区高铁东站南出口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豫SB5K66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当事人程春红驾驶豫SB5K66车辆载有乘客2人,通过电话联系,乘客从固始县信合实验小学上车前往信阳东站,程春红与乘客议价每人乘车费用为80元。驾驶员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对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程春红相关权利后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豫SB5K66小型普通客车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程春红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程春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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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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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11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