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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403510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4月13日14时2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平桥区新六大街地堪中心河南总队大门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02968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朱红霞,该车驾驶员王国同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2名乘客,打车软件显示,该订单于2025年04月13日14时03分43秒推送成功,乘客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去往景延造型,订单已完成,司机端订单显示收取车费10.49元。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朱红霞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捌仟元(8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4-15
发布日期:
2025-04-15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