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804505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8月05日09时3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汪洋、贺超,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信阳市一凡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根据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孝营公路超限检测站和固始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抄告单显示,2024年07月23日,该公司所属车辆(豫SA9860),因违法超限运输货物(车货总质量124.6吨),被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罚款1500元;2025年5月3日,该公司所属车牌号码(豫S39876),因违法超限运输货物(车货总质量132.4吨),再次被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700元。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针对信阳市一凡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次因为“百吨王”被处罚后,没有积极的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又再一次因为“百吨王”被处罚的情况,执法人员重点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教育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一凡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市一凡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MA4543YA7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吕树芳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20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8-11
发布日期:
2025-08-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