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351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1日19时5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在信阳市四一路天润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王宁驾驶自己名下的豫SA2H56号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王宁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2名乘客,滴滴车主打车软件显示,该订单于2024年12月21日19时51分57秒推送成功,乘客从红房子天润广场店去往信阳市平桥区长虹·百花沁苑,订单已生成。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王宁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王宁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