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3515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18日18时3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沈亚桐、顾冬在信阳市新七大道万达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50781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驾驶员秦元应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乘客3名,从信阳学院北门前往万达广场信阳羊山店,订单已完成,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通过手机平台收取车费8.88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秦元应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259342465X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梅燕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